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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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财务处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新)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财务处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院属有关部门:

  接国家税务局文件,自201771日起,单位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不得作为入账凭证和计税依据。故:1.请外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将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告知对方,机打到发票上,否则发票无效。2.本单位为外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索要外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机打到发票上。3.对个人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将身份证号码填在纳税人识别号栏,并机打到发票上。

 特此通知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开票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1083R

地址电话:贵阳市白云大道2240851-8813295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延西支行

银行帐号:52001453736050003153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7125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上一条:学院经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及经费审批规定简表
下一条:学院财务处在12月25日关账进行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