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4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学生学费标准的公示
下一条: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预算公开信息